以案释法 普法为民—— 出租房屋信息登记——
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
是房屋出租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
今天让我们共同学习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的重要性提升安全意识与行动能力及时发现、有效防范藏匿于出租屋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营造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案例展示
案例一:
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某辖区检查出租房屋时发现,刘某将名下一房屋租赁给他人,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案例二:
5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在检查某辖区出租房屋时发现,张某将名下某处房屋租赁给他人,在已签订《租赁房屋反恐责任义务告知书》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州反恐
终审:韩跃民 复审:赵金石 编辑:滕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