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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5日 09:05:42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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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加油站反恐防恐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8-23 15:05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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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目标管理单位 -加油站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作为加油站的管理单位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需要落实哪些反恐防范措施?

 

Part. 0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解析

 

本条第二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上述物品、物质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家对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从事与上述物品、物质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属于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法规定禁止非法从事上述活动,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述物品、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时,还需要结合国家对相关物品、物质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义务要求作出判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公安机关发现上述非法物品、物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公安机关发现上述非法物品、物质的,应当予以扣押。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立即予以扣押这里的“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将相关物品、物质暂时扣留。扣押包括将相关物品、物质扣留保管在公安机关,也包括扣留保管在适当的场所,如上述有些物品需要扣押存放在专门的危化品仓库,放射物质需要扣押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等。二是,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即如果其他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比述物品、物质的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等活动的,也必须立即予以扣押,并同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即除公安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上述物品、物质的,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法律解析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款分五项,从五个方面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本项中规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效开展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二是明确预警、报警程序;三是明确应急处置和疏散群众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是明确初步应对处置恐怖袭击的程序和措施;五是明确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是其他必要的措施。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一是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是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处置措施;三是有关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四是预警、报警、初步处置恐怖袭击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公共聚集场所来说还应当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培训内容,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对象主要应包括: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反恐怖主义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专职和义务反恐怖主义安保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等。此外,根据本项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恐怖袭击发生时,这些预案和措施能够有条不紊得到落实。

根据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的设备、设施。本项中的“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重点目标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能力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本项中的“设备、设施”一般包括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所必需的报警、通讯联络、初步应对处置、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设备、设施。

根据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指定具体承担安全防范职责的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是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部门,或者明确哪些人员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以保证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和组织落实。

根据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本项中的风险评估是指根据恐怖主义活动的整体形势、本单位的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对本单位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进行预估。这种风险评估可以由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自行进行,也可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项中规定的实时监测安全威胁,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通过技防设备、专人值班巡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安全威胁,并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是政府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是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本项要求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要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有利于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防范工作查缺补漏。

第二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三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规定。本款是与本法第二十七条相衔接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建设单位,有的就是本款规定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因此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三同步”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主要是考虑只有坚持“三同步”,才能保证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在兼容性、匹配度、覆盖面等方面,与相关基础设施完全配套,并能保证实时投入使用,不留安全死角和“断档期”。同时,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配套工作,比事后改建、改造省时、省力、省费用。“同步设计”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重点目标永久建筑物的设计时,考虑到安装反恐怖主义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需要,为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预留适当位置。“同步建设”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永久建筑物施工建设的同时,按照预先的设计,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这样既有利于合理安排组织施工,节约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也有利于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管用、好用。“同步运行”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和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而不用”的现象。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重点目标“三同步”有关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因此,有关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在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时,要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进行。本款中的相关标准是指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质量标准。

第三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款中的值班查看是指明确人员实时观看视频图像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恐怖袭击危险,尽早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本款的信息保存使用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要建立有关的保存和使用制度,以满足追查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排除恐怖主义隐患等的需要。本款中的运行维护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实时可用。此外,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款还规定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四款是关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职责的规定。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袭击往往处心积虑、无孔不入,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只是解决了重点防范问题,这对于整个反恐防范工作来说是不够的。为此,本款规定了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范恐怖袭击、落实安全责任方面的义务。根据本款规定,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等法律对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Part. 02 行业标准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2019年7月1日,公安部《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正式实施,对油气田、炼油与化工、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工程技术服务、公路运输等5个专业领域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对加油站反恐防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因字数较多,只摘取与加油站实际工作相关内容。

 

1.术语与定义

 

常态防范: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常规性预防、延迟、阻止发生治安和恐怖案事件的管理行为。

 

非常态防范: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以及获得重大治安案事件、恐怖袭击案事件等预警信息或发生上述案事件时,相关企业临时性加强防范手段和措施,提升治安反恐防范能力的管理行为。

 

2.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重点目标:下列目标确定为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

a)加油(气)站;

b)储油(气)库。

 

重点部位: 加油(气)站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a)  站区出入口;

b)  油(气)操作区;

c)  油(气)储罐区;

d)  监控设备存放区;

e)  收银处。

 

3.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等级划分: 重点目标的防范级别分三级,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别是三级防范、二级防范、一级防范,防范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

 

等级要求:

a)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为重点目标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b)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c)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d) 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4.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人防):

1、成立领导机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必要的辅助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包括值守巡查、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安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治安反恐制度和措施。

2、建立巡检制度: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24h,应与技防巡查相结合。

3、开展教育培训: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4、开展预案演练: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5、配备器械:油库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机,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加油站应配备棍棒、钢叉等必要的护卫器械。

 

实体防范要求(物防):

 加油(气)站卸油(气)期间,应对卸油(气)区采取临时性隔离。

 

技术防范要求(技防):

1、加油(气)站出入口、储油(气)库区周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及车辆号牌。

2、加油(气)站油(气)操作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加油(气)车辆的号牌和人员活动情况。

3、  加油(气)站储罐区、储油(气)库储罐区、储油(气)库接卸油(气)作业区、 储油(气)库油(气)发货作业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罐区人员和车辆活动情况。

4、 加油(气)站收银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收银处人员活动情况。

5、 加油(气)站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隐蔽并便于操作。

 

5.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人防):

1、 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12h。

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4、 保卫执勤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实体防范要求(物防):

只对 储油(气)库进行要求,未对加油(气)站有新增要求。

 

技术防范要求(技防):

加油(气)站监控设备存放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存放区人员活动情况。

 

6.常态一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人防):

1、 巡逻周期间隔应小于或等于4h。

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教育培训。

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反恐应急预案演练。

4、 重要岗位人员应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5、设置安防监控中心的,应配备值机操作人员24h值守。值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实体防范要求(物防):

只对 储油(气)库进行要求,未对加油(气)站有新增要求。

 

技术防范要求(技防):

与二级防范一致,无新增要求

 

7.非常态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人防):

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治安反恐动员,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加强保卫力量。

 

实体防范要求(物防):

1、应做好消防设备、救援器材、应急物资的有效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2、 检查重点目标门、窗、锁、防冲撞装置等物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技术防范要求(技防):

应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确保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8.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

1、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天。

2、系统监视、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像素,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3、 系统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

4、 重点目标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GB 37300的相关规定,系统应留有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的接口。联网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Part. 03 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雷速体育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法律解析

本法条第四款规定,违反雷速体育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违反雷速体育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的规定,或者违反雷速体育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先行警告,“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相应罚款,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关危险物品、管制物品加以标识、对相关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加强管理、对相关危险物品实行特别管制和交易限制等,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被恐怖分子用以实施恐怖活动。同时,这些物品情况复杂,在日常管理中因各种原因有时难免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此,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和警告后,能够及时改正错误,规范管理,堵塞漏洞,自然不必予以处罚,毕竟处罚不是目的,加强管理才是目的。这样也有利于调动相关危险物品、管制物品的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法律解析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即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或者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是关于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的双罚制,即不仅处罚有关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还要处罚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该单位负责恐怖袭击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中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具体负责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Part. 04 处罚案例

《未整改安全隐患,加油站被处罚》


 

 

2024年5月,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深入全县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开展反恐防范检查,在检查某加油站时发现该加油站在制度健全落实、系统维护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后,对其下发责令整改书1份,要求限期整改,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口头警告)1份。

6月4日,民警对该加油站复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行政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

 

《加油站出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被处罚》

 

2024年5月,某县公安局对县域内所有加油站、加气站等特种行业开展反恐安全检查“回头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对辖区内拒不整改的一处加油站及加油站负责人分别作出了10000元、2000元处罚。

 

Part. 05 应急处置

当加油站起火时,该如何自救互救?


 

 

 

★ 油箱口起火

油箱口着火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加油时静电尖端放电所致,可脱下衣服或用其他适当物品将油箱口堵严,使火窒息。

 

★ 加油站周围油蒸汽燃烧或爆炸

燃烧或爆炸发生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关闭闸阀,堵住油罐通车管,切断电源,清整疏通加油站内外消防通道,并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同时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现有器材扑灭油火,转移地面油箱等小型储油容器。

 

★ 加油机操作室着火

着火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切断电源,关闭油罐闸阀,加油车辆迅速驶离加油站,并用灭火器扑救。

 

★ 当人体沾上油火时

如果身上衣服能撕脱下来,应尽可能迅速撕脱,来不及时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但注意,沾上油火的人不能由于惊慌失措而拔腿就跑,这样会给到衣服新的氧气使其加速燃烧。同时切勿跑动,会造成流动火源,造成火势扩散。

【警方提示】

 

空白非法储存、销售的散装汽油不但不能保障汽油质量,而且会导致使用车辆受损,甚至会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严禁私自销售、运输汽油。为了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请广大市民到正规加油站加油。



来源:广州反恐

 

终审:韩跃民  复审:赵金石  编辑:滕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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