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今年5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全文共7个章节73项条款,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坚持突出立法的宣示性、引领性、保障性、基础性、配套性等方向和原则。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体现了“加强服务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理念,为提升我省竞争软实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营造宽松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方面:
提出推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规定了两个“下限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解决“红中介”“灰中介”问题;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解决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融资难、融资贵和“新官不理旧帐”等问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在营造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方面:
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 推进政府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廉洁高效;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解决审批环节多、效率低问题;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解决指定交易、隐性门槛问题;加强政策公开、清理、整合,解决政策不透明、难落地、不协调问题;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府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和企业家队伍建设,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
在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治环境方面:
在立法环节,要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开展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执法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罚没、行政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
在司法环节,规定“三个原则”“两个防止”,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特别是规定了一般不予查封、扣压、冻结的情形,着力解决司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司法环境。同时,《条例》对加强营商环境的监督保障和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法规的执行力、提升了法规的约束力。